取(qǔ )
清代陈昌治刻本【说文解字】取
【卷三】【又部】【取】
捕【取】也。从又从耳。《周禮》:“獲者【取】左耳。”《司馬法》曰:“載獻聝。”聝者,耳也。七庾切
取 —— 说文解字白话版
【取】,捕杀。字形采用[又、耳]会义。《周礼》上说:[获胜者割下敌人的左耳。]《司马法》上说:[载献聝。]聝,就是耳朵。
清代段玉裁【說文解字注】
捕【取】也。幸部曰。執,捕罪人也。从又耳。七庾切。四部。周禮。獲者【取】左耳。大司馬職。司馬法曰。載獻聝。聝者,耳也。偁周禮,又偁司馬法釋之。以說從耳之意。
取